《审计机关公文种类》和《审计业务文书文头格式》下载
审计机关公文种类审计机关的公文种类包括通用公文种类和审计业务文书种类。
一、通用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审计业务文书种类
(一)审计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
(二)授权审计通知书
适用于上级审计机关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三)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
适用于在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四)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
适用于在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而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已经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的情况下,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
(五)解除暂停拨付款项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解除对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暂停拨付款项措施。
(六)解除暂停使用款项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解除对其采取的暂停使用款项措施。
(七)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八)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书
适用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九)先行登记保存书
适用于登记保存当时不能取得而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审计证据。
(十)暂时封存帐册资料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暂时封存其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帐册资料。
(十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适用于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十二)审计意见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
(十三)审计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十四)审计建议书
适用于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纠正、处理、处罚行为,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作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十五)移送处理书
适用于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材料。
(十六)审计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十七)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审计决定。
(十八)强制执行申请书
适用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
(十九)审计听证告知书
适用于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二十)审计听证会通知书
适用于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二十一)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
适用于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不予审计听证的理由。
(二十二)不受理审计复议裁定书
适用于告知复议申请人不受理其复议申请。
(二十三)审计复议延期通知书
适用于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期作出审计复议决定。
(二十四)审计复议决定书
适用于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决。
(二十五)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适用于专项审计调查组到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告知调查事项和有关要求等。
(二十六)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
适用于告知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
(二十七)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
适用于征求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对检查报告的意见。
(二十八)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
适用于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二十九)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
适用于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在对社会审计组织实施业务检查时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材料。
(三十)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或下级审计机关接受审计项目质量检查。
(三十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书
适用于通知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或下级审计机关被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
(三十二)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适用于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复议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听证会通知书、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检查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等审计文书。
附件:审计业务文书文头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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