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猫 发表于 2012-7-12 22:09:16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七个新变化

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和“传阅”环节,对“承办”和“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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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文件的字体、字号、版式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作者:蔡小江 来源:中国审计网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中办发〔2012〕14号 http://www.caiyes.cn/portal.php?mod=view&aid=821

smhmilymzz 发表于 2012-7-13 08:38:36

{:soso_e101:}这次最大的改变是:党委行文用A4纸张....

放任,逐流。 发表于 2012-7-13 09:51:00

值得学习!值得学习!

紫玲珑 发表于 2012-7-13 09:54:14

学习。。。。。。。。。。

翔雲 发表于 2012-7-13 10:34:12

这个条例发得及时,很好。

qq375537139 发表于 2012-7-13 11:15:16

了解。。。。。。。。。。。。。。

飞龙 发表于 2012-7-13 11:40:01

文章很好,要是有最新公文处理条理全文就更好了

古月 发表于 2012-7-13 11:44:45

谢谢楼主{:soso_e100:}

hcq301 发表于 2012-7-13 16:31:12

      归纳得相当全面,学习了。

笨笨球 发表于 2012-7-13 21:10:11

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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