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汉字和引用的使用规范。
(一)汉字的使用规范。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律,二倍体,四书五经,五四运动,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期间不能用顿号“、”隔开,如,三五天,两三人,十之八九不能写成三、五天,两、三人,十之八、九。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的数字要求使用汉字。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言。如五四运动,“一二•九”运动,“九一三”事件。
4、概数、约数数字的书写。概率(或模糊)数字在文件中出现,应当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如,近百人或百人左右,不能写或“近百人左右”;80%以上或接近80%,不能写成“接近80%以上”等。
5、文章标题序号标写问题。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规定,文件标题序号标写采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混合使用的编排方式,其标准格式是,第一层为“一、”,第层二“(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6、关于语序的问题。句子中使用的定语、状语等中心词修饰不当,容易产生语义混乱。如“今天,我们学了两个国务院文件”,这里用“两个”修饰国务院显然是不对的,国务院只有一个,修饰的应该是文件,应改为“今天,我们学习了国务院的两个文件。”常见的还有“原国务院总理朱容基参加了座谈会。”此处,“原”修饰的应该是“总理”,国务院没有原来和现在之分,应改为“国务院原总理朱容基参加了座谈会”。
同时,还有主体变化,侧重点相应转移。
(三)引用规范。
常见的引用病误,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引用不规范。例如,有一份通知的开头是:“根据老秘网市委(2004)6号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公文中如涉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必须注意写其全称或规范性简称,不能随意裁剪。例如,我们经常碰见的行政执法中会用到法律、法规,如行政起诉方面的,此时不能用口语里的“根据《行诉法》第某条,”而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我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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