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通知中的联系方式写在正文还是附注?
网友问题:您好,在文件中经常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特别是在会议通知中。请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是放在正文部分,还是放在成文日期之下的附注内。 敬请回复。
老秘观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注是指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附注不是对公文内容的解释,对公文的注释和解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用句内括号或者句外括号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于请示性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而对于会议通知则无此要求,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可置于正文部分。
请问老秘,对于上行文要附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平行文和下行文中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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