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无境开心 发表于 2016-5-16 09:07:55


感谢分享,谢谢,学习学习。

茜茜公主 发表于 2016-5-16 09:24:01

四要做讲奉献、有作为,做一个乐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好公仆。有奉献才能有贡献、敢担当才能有作为。面对当前严峻的发展形势,我们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在敢于担当中提高自身岗位职责的胜任力和抓落实的执行力,切实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履职尽责的根本,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第一标准,诚心诚意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江柳如烟 发表于 2016-5-16 11:19:01

一开展活动必定要讲党课 希望这篇稿子对自己有所启发

湿地之韵 发表于 2016-5-16 12:48:38

有奉献才能有贡献、敢担当才能有作为。面对当前严峻的发展形势

bin16 发表于 2016-5-16 13:02:05

本文确实为两学一做党课讲稿的范本,必须加精华。

幼鸟 发表于 2016-5-16 14:17:06

在老秘网上真是学习到各种类型的文章

素心小闲 发表于 2016-5-16 14:24:48

单位正在搞“两学一做”的党课,这篇讲稿真及时,学而不思则罔借鉴一下,感谢老秘网如此贴心{:4_108:}

瑞雪兆丰年 发表于 2016-5-16 15:26:25

谢谢。。。。。。。。。。。。。。。。。

liukairui 发表于 2016-5-16 15:34:37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改天吧 发表于 2016-5-16 16:10:11

正在准备这个,必须要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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